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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论国际传播之道,中国故事如何“出圈出海”?******

  中新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 阚枫 袁秀月)9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强调,创新国际传播话语体系,提高国际传播能力,增强报道亲和力和实效性。一周之后,一场云集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部门、主流媒体、商业平台、海外华文媒体相关负责人的研讨会在中新社举办,议题即为国际传播。

  新时代,中国如何向世界讲述中国故事和中国共产党的故事?如何构建国际传播话语体系,增强亲和力和实效性?海外华媒如何当好中国故事“译者”和“传者”?这场大咖云集的会议,纵论国际传播之道,共话中国故事出海之路。

  大局和大势

  ——新时代,如何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

图为“落实总书记贺信精神 迎接二十大胜利召开”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图为“迎接二十大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新社建社70周年贺信精神,9月30日,由中国新闻社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的“迎接二十大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2022年是中国的政治大年,即将召开的中共二十大意义深远、全球瞩目,是中国向世界讲好新时代的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的绝佳契机。

  中国新闻社社长陈陆军在致辞中表示,总书记的贺信让中新社全体干部职工、海外侨社、华文媒体以及为中国对外传播事业不懈奋斗的广大同志们倍感温暖振奋,倍受鼓舞。

  陈陆军表示,总书记在贺信中要求中新社要推动中外文明交流和民心相通,这个要求蕴含着深刻的内涵,体现出大国的智慧与担当。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是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稳定繁荣也需要中国。相互尊重,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是人类不同文明相处和发展的正道。民相亲,民心相通,不断增进不同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这是中新社作为一家致力于跨文化传播交流的媒体机构应尽的职责和使命。

图为“迎接二十大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图为“迎接二十大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 李太源 摄

  中央网信办网络传播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张勇在致辞中表示,党的二十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世界观察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窗口,是开展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的重要契机,也是检验我国媒体融合发展成效的重要竞技场。

  张勇表示,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作为互联网媒体人,大家要有看透世界变化大局和中国发展大势的眼界,更要有勇立变革潮头、担当责任使命的胆识。他强调,要占领主阵地,打好主场仗,壮大主流舆论,彰显中国价值;要围绕关切点,做大共情点,提高报道亲和力,增强传播实效性;要增强创新力,提升竞争力,深化媒体融合,拓宽出海渠道。

  破壁和破局

  ——如何创新国际传播话语体系?

  当前,新技术不断改变着信息的传播渠道与触达方式,国际传播进入以互联网为主平台的新阶段。新形势下,如何突破“壁垒高墙”,如何“破局求变”,讲好中国故事和全球故事,成为重要课题。

  “讲好中国故事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做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胡正荣认为,国际传播关键在做好上游内容和下游渠道。但是目前,我国国际传播媒体在内容生产建设上存在短板,在讲述中国故事和全球故事时也缺乏自己的平台,这两个问题亟需重视。

  在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李希光看来,向谁传播非常重要。他认为,在关注国际重大议题时,西方舆论不应该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因为国际舆论已不再是西方的舆论。在国际传播中,还应关注如上合组织成员国等国家民众关心的事,以及重视越来越多学习中文的外国精英人群。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姜飞强调了话语方式的创新。他认为,懂汉语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对中国媒体发布内容感兴趣的外国人也在增加。同时,海外华人群体对中文媒体的表述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在新形势下,要“变中求破”,创新国际传播话语方式。

  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院院长王晓红认为,只有更好地理解自己,才能更好地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她认为,“中国好故事”既包括“大时代”的“大故事”,也包括“小人物”的“小故事”,应充分重视网上的个体,让更多个体去展现中华文明,更生动、更直观地呈现中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建武认为,要用互联网思维顺应新的传播环境和新的传播关系,通过媒体深度融合开展国际传播活动,做到“入眼”、“入心”、“可持续”。要把传播对象锁定为普通公众,而不是更多地像传统做法那样通过宏大叙事传递声音。

  共情和共融

  ——国际传播实践探索哪些新路径?

图为“落实总书记贺信精神 迎接二十大胜利召开”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图为“迎接二十大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

  每一次传播技术的升级迭代,都带来传播实践的新变化。对于国际传播来说同样如此,在媒体融合大趋势下,主流媒体和商业平台不断创新对外传播实践,探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的可行路径。

  结合中新网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的实践,中国新闻社融媒体中心主任兼中国新闻网总编辑吴庆才表示,中新网从“吾国吾民”的新视角,突出侨海特色,让“中国通”答“中国题”。同时,注重共情共鸣的新表达,聚焦宏大叙事的个体诉说,在中国人的奋斗故事中、在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中,寻找、挖掘、展示中国共产党创新理论、发展理念以及中国的社会变迁、发展成就。

  在中国网副总编辑薛立胜看来,国际传播应追求快、准、融、外、通,要快速准确抢占话语阐释权,力图把所有的表达方式进行融合呈现。同时,从受众出发,考虑他们的语言习惯、思维习惯,让外国人讲,让有影响力的人来影响普通人,寻找共同的关注点,达到“我要说的就是你想知道的”。

  新浪微博执行总编辑、媒体合作部总经理于琪在分享中表示,主流媒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和社交媒体的传播力、互动力在微博得到完美结合。媒体在微博发起的强互动话题内容,能有效带动用户参与讨论,也为正能量在平台的传播发酵赋能。

  谈及新的媒介技术和信息窗口,快手泛知识业务&课堂业务副总裁周晓晗表示,会采取动画、短视频、图文并茂等多种手段,降低用户获取和解读新闻的门槛,让重大事件和政策更好向下透传,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桥梁和纽带

  ——海外华媒如何将中国故事“再传播”?

图为“落实总书记贺信精神 迎接二十大胜利召开”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图为“迎接二十大网上重大主题国际传播研讨会”现场。中新网记者 李霈韵 摄

  遍布全球的海外华文媒体是中国故事“出海”的重要生力军,面对媒体变革新动向和国际舆论新环境,海外华媒如何将中国故事“再翻译”、“再传播”?

  对于新时期海外华文媒体的定位,葡新国际文化传媒总经理、葡新报社长马丽梅认为,当前,海外华人已经无缝对接国内新闻渠道,华媒应重点在对接所在国的媒体,影响所在国的群体,能够在所在国发声方面重点发力。

  泰国头条新闻社社长、曼谷杂志社社长郭蕊认为,华媒要生存发展,公信力十分重要,要秉持正确、客观、中立、权威的原则,不能博眼球,更不能以讹传讹,尤其不能拉踩任何一国。

  欧洲时报北京代表处主任马林认为,海外华侨华人在提高国际传播力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且越发重要,海外华侨华人对中国信息接受度高、敏感度强,在让他们了解真实客观的中国,提升民族自豪感的同时,也获得了面对涉华谎言、谣言时反驳的逻辑和实力。

  谈及适应当前的国际传播格局,欧洲新传媒集团总编辑范轩认为,在国际舞台讲中国故事,不能自说自话。他还表示,我们秉持礼让谦和、避免冲突的原则,但是面对恶意攻击,要主动出击、说明真相、正本清源。

  “讲好中国故事,首先要理解中国国情和中华民族的历史。”瑞士欧亚时报社社长朱爱莲认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所取得的巨大进步和辉煌的成就不仅造福着中国人民,更造福着世界人民。

  欧洲侨报副社长孙雨梅表示,讲好中国故事要注重从“自己讲”转变到“一起讲”,从讲历史向讲现代和讲未来叠加。她还特别提到,要十分看重华裔新生代的教育和培养,让他们成为未来中国故事的传播者。

  谈及中华文化的传播,美国鹰龙传媒、美国城市广播电视台董事长苏彦韬表示,中华文化是民相亲、心相通最好的桥梁,而海外华文媒体记录的不仅是华人华侨的故事,更是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与传承的坚实基础。

  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暨执行委员会主席罗崇雯称,富有中华文化感召力的优秀节目在澳门很受欢迎,澳门观众感受到了祖国一家亲的归属感,也让在澳门的国际人士看到了中国形象的亲和力。

  谈及即将召开的中共二十大,海外华文媒体负责人均表示,将致力于把这次重大报道作为讲好新时期中国故事的重大契机。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全媒体新闻中心总编辑黄晓敏介绍,将用心做好精品,既要见大见小,又要见人见事,在移动化、视频化方面发力内容生产,着重报道十年来香港在不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过程中取得的显著成就。(完)

  •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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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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