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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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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是否会有第二轮感染?疫情信息如何统计?总台独家专访吴尊友******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于疫情监测数据通报、病毒变异是否会引发新一轮感染,我国又将采取怎样的措施继续实施监控,总台央视记者独家专访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他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总台央视记者 史迎春:大家都在担心在国际上的奥密克戎BQ系列,然后包括XBB系列的变异株,它们在我们实行“乙类乙管”,出入境打开以后,进入国内会掀起第二轮的感染,这是大家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您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

  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 吴尊友:我们也对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流行的新毒株的情况进行了解追踪,那么同时对国内发生的疫情也进行了毒株变异的监测,特别是从境外回国人员当中也检测到这些毒株。会不会造成新一轮的疫情,取决于变异的毒株和我们刚刚流行的这些毒株之间,在结构上面有多大的相似性,或者说它的变异差异有多大。从目前来看,因为它的变异也是奥密克戎亚型里面的分支的变异,马上造成新一轮传播的这种风险的话,应该说不会太大。

  总台央视记者 史迎春:还有一种担心是认为中国人口基数比较大,感染的人口基数也大,会不会产生新的变种,从而影响整个世界的病毒序列,或者说整个世界的病毒的进程。

  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 吴尊友:优化防控策略以后,本地传播的疫情病例数在有一定的水平和规模的情况下,确实存在着新的变异毒株的可能性,我们也密切关注。所以在“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疫情监测方案当中,就专门提到了新冠病毒变异毒株的监测,在现阶段,每天都在进行新的毒株的样本收集和测序,来对它的变化进行监测。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我们现在发现的所有的毒株,都是已经在国际共享平台上分享的毒株,也就是说在国外已经报告了,或者说主要是从境外流行以后传入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国内新出现的变异毒株。

  为指导全国各地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监测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及时动态掌握人群感染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科学研判和预测疫情规模、强度和流行时间,动态分析病毒株变异情况,以及对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及检测试剂敏感性的影响,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总台央视记者 史迎春:对于之前疫情通报的数字和自己本身的感受,很多公众觉得差距比较大。我们国家一直的疫情统计和发布的疫情信息,是如何去监测和统计报告的?现在有没有相应的调整?

  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 吴尊友:在武汉疫情控制以后,到我们优化防控方案这期间,是叫严格管控时期。每一起疫情的源头、造成感染的毒株,几乎每一个感染者都能够被诊断管理,所以我们采取的是一个计数统计。现阶段由于防控方案的调整,报告病例数和公众感觉的数字,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不再实行行政区的大规模核酸检测了,除了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以外,采取的方法是愿检尽检的方法,这样的话检测的人数、报告的人数就有明显的下降。第二个方面,疫情的感染者主要以轻症为主,多数人还在家庭自我休息调整、进行抗原检测,这一部分也没有纳入到传染病报告,这就造成了这样的差距。为了更好地做好统计工作,联防联控机制制定下发了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采取的是多种渠道的监测,包括住院病例的报告监测、核酸抗原检测的数字统计,还有重点机构像养老福利机构的监测,再有像学校学生的呼吸道症状的监测,以及对部分病人的检测。还有我们在全国设立500多个流感哨点监测。我们采用了多种统计方法综合运用,也能够相对准确评估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能够对于疫情的发病,流行的强度,流行的趋势,流行的时间做出研判,对防控效果作出评价。在过去几年,欧美国家和全球其他的国家实际上也是采取这样一个统计方法,它主要就是通过抽样的方法来反映总体情况。(央视新闻客户端)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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